新北市瑞芳區吉慶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要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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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北市瑞芳區吉慶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要點

新北市瑞芳區吉慶國民小學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要點 109年8月2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、新北市瑞芳區吉慶國民小學(以下簡稱本校)為導引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其他人(校外人士進入校園)等,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,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、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,並促進學習成效,特依據教育部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」、新北市政府教育局108年6月19日新北教研資字第1081117528號函及「新北市所屬各級學校訂定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管理規則參考原則」訂定本校校園行動載具管理要點(以下簡稱本要點)。 二、本要點所稱行動載具,泛指手機、可攜式電腦、平板電腦、穿戴式裝置等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。 三、本校校園內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下列事項: (一)學生使用行動載具之開放時間以上午8時以前、放學以後(含課後班、社團及補救教學等學校延伸課程)為原則,其餘時間應關機。 (二)學生在上課時間(上午8時至前項放學時間)有教師引導學習、緊急必要聯繫等使用需求,應經導師或本校相關教師同意後再開機使用,使用完畢應即關機。 (三)使用時應注意禮儀,切勿影響他人或騷擾他人隱私。 (四)教師與家長對學生使用於與學習無關之活動,應予必要管理。 (五)使用時間應適宜,以符合視力保健原則,並尊重智慧財產權及遵守校園網路使用管理規範。 (六)學校教職員應尊重校園使用管理規定及注意使用安全,並考量使用場域、方法的合宜性。 (七)校外人士進入校園應在不影響學校上課及師生課程教學下使用。 (八)攜帶行動載具應自己妥善保管,避免遺失。 四、學生家長在考量學生具財物保管與自制能力後,因有學習需求或聯繫必要,欲讓學生攜帶行動載具於校園內使用,得於每學年度填寫申請表(如附表)提出申請,經導師同意並由學校相關單位核准後,始得攜帶使用。 五、學生因配合教師課程安排與要求攜帶行動載具,得不經過申請程序,但師、生仍應依本要點第三點各項之規定辦理。 六、學生未依規定使用行動載具,學校得進行下列處置: (一)學生未申請即攜帶行動載具到校,將由導師暫時保管,並於放學後交由學生領回,另通知家長。 (二)學生未依規定使用行動載具者(例如:偷拍、錄音、上網、打電動、聽音樂等其他無關學習或緊急聯繫必要情形),得取消學生一定時間使用行動載具之權利(時間長短由導師認定),行動載具並由導師或學務處暫時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。 (三)學生利用行動載具進行暴力事件或其他偏差行為時,立即取消其一定時間之使用權利,行動載具並由學務處暫時保管後通知家長領回。 (四)對於經常未依規定使用行動載具之學生,安排相關教育與輔導措施。 七、學校教職員工及校外人士未依規定使用行動載具,致影響教師教學、學生學習或學校秩序安全時,依其他相關法規辦理。 八、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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